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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朱国龙与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龙,陈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111号原告朱国龙。被告陈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龙诉被告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国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国龙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国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凯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