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姚滇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82号罪犯姚滇昌,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文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文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滇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主犯、累犯、数罪并罚,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滇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安红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