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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保全骆朝群财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骆朝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财保12号申请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月刚,理事长。被申请人骆朝群,女,出生于1977年11月1日,汉族。申请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骆朝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4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骆朝群在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40000元。申请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