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787号原告秦某。被告何某,泰兴市济川街道永丰路89号(黄桥烧饼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海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