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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建邦建材有限公司、薛平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建邦建材有限公司,薛平华,蚌埠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家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磊,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建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迟保国,该××经理。被执行人:薛平华。被执行人:蚌埠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家桂,该××经理。被执行人:王家桂。本院受理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建邦建材有限公司、薛平华、蚌埠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家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66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