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前并不认识,是经介绍人袁荣娟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孙亚东,现已34岁,次子孙旭东,现已28岁。婚前我不认识被告更不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有很多坏习惯,除了爱吃懒作外,常跟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酗酒赌博,回家后便蒙头大睡,一睡就���一整天。他没有做过一天工作,也没有一寸土地,从结婚起,没有给家中添一元钱。他在赌场上和那些狐朋狗友吃喝玩乐,尽情享乐,从不管顾我和孩子,为了孩子,我只好忍气吞声,维持这个家庭。2002年被告因赌博输了钱,讨债的人天天上门讨债。2003年被告没有告诉家里人一声就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更没有给家中汇来一分钱,我只好靠租旅店挣点微薄收入来抚养孩子,从2003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十二年来,我含辛茹苦把孩子们抚养成人,我与被告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坚决要与被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的请求。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孙亚东,次子孙旭东,现均已成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保证书一份予以���实,足以认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分居十二年多了,提供万全县孔家庄镇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孙某送达,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在本院公告栏及被告住所地张贴公告,向被告孙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孙某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了两个儿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发生矛盾不可避免,今后双方只要遇事多沟通,各自改正不足之处,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分居十二多年所提供的证据无出具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其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孝英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