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沙文龙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更41号罪犯沙文龙,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以(2009)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文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放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开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文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千元。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以(2011)汴少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沙文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放火、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千元。宣判后,201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对其减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沙文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原判认定被告人沙文龙自2005年至2007年,该犯参加了以冉计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7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了以段建立和该犯等人为组织、领导者,在开封市区等地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放火、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罪。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罪犯沙文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扣分2次,共扣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沙文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犯数罪,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性质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文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权 军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盈盈(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