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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鲁*号轿车沿胶州市盛福山庄小区内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右侧驶入东侧路边绿化带内,导致绿化带受损。经抽取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检验,证实发生事故时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8.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逄伟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