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18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景亮、李恒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胡景亮,李恒,胡景芝,张宝连,赵广东,陈庆峰,魏瑞,孟新国,甄志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805-1号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被告:胡景亮,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李恒,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胡景芝,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张宝连,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赵广东,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陈庆峰,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魏瑞,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孟新国,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甄志霞,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景亮、李恒、胡景芝、张宝连、赵广东、陈庆峰、魏瑞、孟新国、甄志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景亮、李恒、胡景芝、张宝连、赵广东、陈庆峰、魏瑞、孟新国、甄志霞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自有的鲁H×××××号小型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景亮、李恒、胡景芝、张宝连、赵广东、陈庆峰、魏瑞、孟新国、甄志霞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