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武会川与蒋红军、寇桂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会川,蒋红军,寇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武会川,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饶阳县。被执行人蒋红军,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阜城县蒋坊乡前蒋村人。被执行人寇桂敏,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阜城县蒋坊乡前蒋村人。本院在执行武会川申请执行蒋红军、寇桂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蒋红军、寇桂敏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注册登记,向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强审 判 员 王智明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