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482号原告龚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