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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482号原告龚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