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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汪福国、陈长凤与王明文、李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福国,陈长凤,王明文,李双,南漳县大力神爆破有限公司,襄阳昶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南漳县龙蟒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218号原告汪福国,农民。原告陈长凤,农民。委托代理人龚学进,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文。被告李双。被告南漳县大力神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神公司)。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大巷子2号。被告襄阳昶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昶昊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被告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光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克,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占义,该公司行政部长。被告南漳县龙蟒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龙蟒建设指挥部)。委托代理人唐登成,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汪福国、陈长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福国、陈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汪福国、陈长凤负担。审判长  郭正斌审判员  冯新华审判员  王明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军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