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崔纪梅与山东鑫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纪梅,山东鑫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395号原告:崔纪梅。被告:山东鑫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被告:张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纪梅与被告山东鑫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王秋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