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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闻文芝与徐红、李华东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文芝,徐红,李华东,李雯雯,左元新,滨海世圣农庄餐饮有限公司,滨海县恒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604-5号申请执行人闻文芝,居民。委托代理人闻永阳,居民。被执行人徐红,居民。被执行人李华东。被执行人李雯雯。被执行人左元新,被执行人滨海世圣农庄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被执行人滨海县恒兴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元新申请执行人闻文芝与被执行人徐红、李华东、李雯雯、左元新、滨海世圣农庄餐饮有限公司、滨海县恒兴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260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闻文芝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徐红、李华东、李雯雯、左元新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扣划,现已经执行扣划标的款682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徐红、李华东、左元新等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滨执字第160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雯雯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城中央花园小区66幢102、202、302室和02户储藏室1号、2号房屋中220万元的部分。并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雯雯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城中央花园小区66幢102、202、302室和02户储藏室1号、2号房屋。因处置上述房屋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2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