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宋文雪、腾俊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文雪,腾俊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14号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地址:平原县富民西大街金河源小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秉勤,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雪,男,平原县万隆超市金河源店,店主。被告:腾俊萍,女,平原县金河源小区西门北第27、28商铺所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文雪、腾俊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