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9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90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某某,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冷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姻基础差,了解不够,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发生吵架,原告脚痛已经6年,被告不闻不问,挣钱不给原告医治,2015年11月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辩称:双方关系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应给被告住所。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护家庭完整,维系夫妻感情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婚龄较长,婚后关系尚好,如果原、被告能互相理解、沟通,增强彼此信任、了解,珍惜夫妻感情,也能修复好双方的夫妻感情,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