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唐小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唐小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65号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法定代表人余正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巧君,系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永康,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诉被告唐小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于2016年3月18日以松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唐小兰就《城东道路网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合法有效性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负担。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丽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