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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以律与蔡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以律,蔡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马以律。委托代理人钱建学(特别授权),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晓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昊(特别授权),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以律与被告蔡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律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以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以律撤回对被告蔡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以律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人民陪审员  陈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