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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蓝某、张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何某甲,吴某,曾某,杨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蓝某,曾用名杨振,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健、蓝薇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彧”,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光耀,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吴某、曾某、杨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柳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吴某、曾某、杨某,被告人蓝某及其辩护人王健、蓝薇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光耀,被告人王某、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到6月,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杨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伙同章如亮(另案处理)在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819号经营“丽水市大转盘游艺室”,其中被告人蓝某占30%股份、被告人张某甲占20%股份,被告人章如亮、何某甲、刘某各占10%股份,被告人何某乙、王某各占7.5%股份,被告人杨某占5%股份。游艺厅内摆放三台赌博机,共二十四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期间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曾某明知该游艺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同意股东将游艺室转至其名下,并由其对游艺室进行日常管理,共领取工资10000元。2015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王某、何某乙将所有的20%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吴某,被告人曾某将游艺厅转至被告人吴某名下,由被告人吴某对游戏厅进行管理,截至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杨某、吴某、曾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成功劝说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何某甲、张某甲、蓝某、刘某已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共计9500元,曾某已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吴某、曾某、杨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某甲、杨某、吴某、曾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具有立功表现。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吴某、曾某、杨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吴某、曾某、杨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乙、李某、张某丙、徐某、朱某、纪某、林某、翁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及照片;6、行政处罚决定书;7、证据保全决定书;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营业执照;9、股份转让协议书;10、变更登记情况;11、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12、扣押决定书;13、收款收据;14、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15、立功认定意见书;16、情况说明;17、抓获经过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吴某、杨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曾某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杨某、吴某、曾某、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成功劝说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各被告人在案发后已上缴部分违法所得。综上量刑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蓝某、刘某、王某、何某乙同时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被告人蓝某、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蓝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九、被告人何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十、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奇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小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