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元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元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46号罪犯刘元勇,又名刘海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8)滨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元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元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0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8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元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元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元勇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元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元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