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与被告驻马店市尚品多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驻马店市尚品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841号原告王瑞,女。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尚品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3栋1层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与被告驻马店市尚品多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