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诉被告刘月莲、董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刘月莲,董殿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827号原告: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宋志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月莲,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殿明,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云明,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诉被告刘月莲、董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栩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盛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