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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诉被告刘月莲、董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刘月莲,董殿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827号原告: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宋志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月莲,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殿明,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云明,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诉被告刘月莲、董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继润水果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栩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盛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