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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崔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农民。2011年7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2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及辩护人刘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5日15时许,葛某与张某乙及崔某甲、崔某乙、张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乙找来刘某和陈某来说和,后双方发生打斗,陈某在拉架的过程中被被告人崔某甲用木棍打伤头部。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和辩解,表示认罪。辩护人刘晖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较大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要求考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15时许,葛某与张某乙、崔某甲、崔某乙、张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葛某的朋友刘某和陈某前来说和此事,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崔某甲用木棍将陈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数额11万元,但被害人陈某未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陈某报的警。2、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证实张某乙是其姐,张某甲是其哥,崔某乙是其弟,葛某是张某乙的老公,是其姐夫。在2011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其给大哥张某甲打电话说大姐张某乙找不到了,过了一会其大哥就来其家了。其和其姐张某乙、崔某乙住在一家,葛某和其们是一层,离着大约也就十多米住。下午大约14时许,张某乙回来进了家后,葛某怀疑其姐外边有人了,就与她吵吵起来了,葛某骂她,其就回自己家了。大约也就5分钟左右,其大姐张某乙回来了,其听见葛某在外边骂街,其和张某甲、崔某乙听见后就与葛某吵吵了起来,吵吵了一会儿葛某就说要弄死其们全家,葛某回屋后拿出刀来又来到其们家,张某甲对葛某说别在这打,咱们下楼去,其们所有人就下楼了,后来陈某和刘某来了,葛某下楼看见张某乙就骂了起来,还要上手打张某乙。张某甲就过去与葛某打了起来,陈某上去什么也没说就打张某甲,张某甲与陈某就厮打了起来,陈某把张某甲按倒在地上打他,其就从木堆里找了一根木棍,在陈某的身后打了陈某腰部一下,陈某回头看其的时候,其用木棍又打了陈某的右侧太阳穴一下,其和陈某就撕扯了起来,这时派出所民警就到了。其使用的是一根长约1.5米,粗约10公分的木棍,一共打了陈某两下,分别是右侧腰部和右侧太阳穴部,就其一个人用木棍打陈某了。其打陈某是因为陈某打伤了其大哥张某甲,所以其才打的陈某。其对陈某的损伤程度两次分别鉴定为重伤和重伤二级均没有异议。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实2011年7月13日的陈述:2011年7月5日下午17时许,其和刘某在乐乐洗浴一楼下象棋,刘某接了一个电话,让刘某赶紧去葛某家一趟,去劝劝架,刘某就叫其跟着一块去,其和刘某就开车过去了。到那后看见张某乙就骂其们,这时葛某从屋里出来了,其就拉葛某进屋说,葛某就骂张某乙,张某甲听不过去就拿起一个木棍打葛某,崔某甲也过去打他,其就过去拉架,其一抱张某甲,崔某乙以为其帮着葛某打他们,就拿起一根木棍打在其头上,其松开张某甲就跟他们打了起来,其就骂崔某乙:我拉架你打我干什么。其就去打崔某乙,张某甲就从后面过来拿着一根木棍打在其头上,当时其就坐在地上,过了一会儿其刚要起来,崔某甲过来拿木棍又打在其头上一下,其当时就坐在地上,后来警察就来了。其对自己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没有异议。2015年1月14日陈述:2011年7月5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刘某在乐乐洗浴一楼下象棋,刘某接张某甲妻子电话,让刘某去葛某家一趟,去劝劝架,刘某叫着其一块去,两人就开车去了。刚下车,看见葛某与张某甲、崔某乙、崔某甲正在打架,其看见葛某和崔某乙手里都有木棍,其和刘某就劝架,张某乙就骂其来干什么,跟其有什么关系,还让张某甲、崔某甲、崔某乙打其,这时有人在其身后用木棍(长约1.5米,粗约10公分)打了其头部右侧一下,其一回头看见是崔某乙,其就骂他其是拉架的打其干什么,其就追崔某乙,这时崔某甲在其身后又打了其右侧肩膀一下,张某甲用木棍(长约1米多,粗约10公分)打了其右侧肋骨部一下,把其打倒了,其就站起来继续和张某甲撕扯,撕扯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到了。补充材料(电话笔录、通话录音光盘一张),2015年12月22日陈述:其现在没在家居住,来找其其也没在家,其是头部右侧太阳穴附近受伤,是崔某甲用一米多长的棒子打的,崔某乙打的其脖子,张某甲打的其软肋,其与之前笔录陈述的不一致是因为住院的时候谁打的记不清了。被害人说明材料一份,被害人认为被告人未按照约定如数赔偿,还差一万元没给其,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不谅解。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5日下午15时许,其和其妹(张某乙)因为其母亲的事情吵架,其妹夫(葛某)插了两句,其就和葛某吵了起来,葛某就拿刀说要砍其,其也到屋里拿刀骂了几句也没动手就把刀扔了。其叫张某乙给葛某朋友刘某打电话让他们来说说,其们下楼到路口处等他,刘某和陈某一起来的,这时葛某从楼上下来,看见张某乙就骂了起来还上手打她,其就上前和葛某打了起来,陈某就过去搂住其的脖子,崔某乙看见陈某抱住其,崔某乙就过去搂住陈某的脖子往后拉。陈某回头就冲崔某乙脸上打了一拳,崔某乙就和陈某打了起来。崔某甲就过来帮崔某乙一起打陈某,葛某和其打在一起。打了一会儿,葛某就拿起木棍冲崔某乙过去,打了他几下。其也拿木棍冲陈某过去,刚要打陈某就被他给拦下来了,陈某就拿木棍冲其打来,被崔某甲给拦下来了,陈某就把其按倒在地上打其,崔某甲看见陈某打其,就捡起木棍冲过去打了他两下,陈某起来又和他们打了起来。陈某头部的伤是崔某甲用木棍打的,木棍扔在打架的地方了。5、证人崔某乙的证言,2011年7月5日下午15时许,其姐夫(葛某)和其姐(张某乙)因为其母亲的事吵架,葛某就打其姐(张某乙)几下,其和其哥(张某甲、崔某甲)看不过去就和葛某骂了几句,张某甲叫张某乙给葛某朋友刘某打电话,让他们过来说说,其们下楼到路口处等他们,他们来了后就说都是家里人有什么说不过去的,这时葛某也从楼上下来了,看见张某乙就骂了起来还上手打她,张某甲就上前和葛某打了起来,陈某就过来抱住张某甲,其一看陈某抱住张某甲其就过去拉他,陈某回头就冲其脸打了一拳,其就和陈某打了起来。崔某甲就过来帮其一起打陈某,葛某和张某甲打在一起。打了一会儿,葛某就拿起木棍冲其过来了,打了其几下。陈某也拿起木棍冲张某甲去了,刚要拿木棍打张某甲就被其给拉开了。崔某甲看见陈某打张某甲就捡起木棍冲过去打了陈某身上和头部一下,陈某当时就躺在地上呆了十多秒才起来的,就又和他们打了起来。陈某的伤是被崔某甲用一根大约2米长,直径10厘米左右的木棍打的,木棍被扔在打架的地方了。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5日下午14时许,其从其妈的坟地回到家,葛某问其干什么去了,其说去其妈坟地了。葛某就和其吵吵起来了。其和葛某吵吵的时候,葛某骂了其妈一句,张某甲听不过去了就和葛某撕扯了起来。他们撕扯了一会儿就被其们拉开了,葛某回屋里拿了东西就追张某甲,其们就下楼了。刚到楼下陈某和刘某就来了。葛某看见陈某他们来了,葛某就要动手打其,张某甲就和葛某撕扯了起来。这时陈某过来在张某甲的身后用手搂住张某甲的脖子往后拉张某甲。张某甲和陈某就撕扯了起来。这时崔某乙过去就搂住了陈某,陈某反手打了一下崔某乙,其看见葛某冲崔某乙过去了,他们打在了一起,张某甲被陈某按倒在地,陈某骑在张某甲的身上打张某甲,其看见崔某甲用木棍打了一下陈某的身上,陈某回头看的时候,崔某甲又用木棍打了陈某的头部一下,这时派出所民警就到了。陈某的头部是被崔某甲用一根长约1.5米,粗约10公分的木棍打的。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5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陈某在乐乐洗浴一楼下象棋,其接了一个电话,让其去葛某家一趟,说又打了起来,又动刀又动枪,让其赶快去劝劝架,其就叫着陈志军跟着一块去,其和陈志军就开车过去了。其和陈志军刚下车,其看见葛某与张某乙的哥哥、弟弟正在打架。其看见葛某和一个男子手中都有木棍,这时张某乙下来了,张某乙好像是喝了酒,张某乙说让他们打死陈志军,他们几个人就动手打陈志军,其看他们打起来了,就躲在胡同里了,怕他们打到其。8、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5日下午14时许,张某乙回到家中,其和她因为家庭琐事吵吵了起来,其骂了张某乙几句,张某乙的哥哥张某甲听不下去了,就和其撕扯起来,两人撕扯了一会儿就被张某乙的两个弟弟拉开了,其回到自己的房间后拿了东西就追张某甲他们,其们到了楼下,在楼下又吵吵起来,正吵吵的时候刘某和陈某来了,其就要动手打张某乙,被张某甲拦下来了,其和张某甲就撕扯了起来,其看见陈某过来了,陈某用手搂住张某甲的脖子,往后拉张某甲,这时崔某乙过来了,拉陈某,陈某用手打了崔某乙身上一拳,这时张某甲和陈某撕扯了起来,陈某把张某甲按倒在地上打张某甲,其看见崔某甲用木棍在陈某身后打了陈某一下,陈某回头看的时候,崔某甲又用木棍打了陈某头部一下,这时派出所民警就到了。9、因病暂不予收押呈批表、保定市第二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等,证实涿州市看守所入所体检诊断:双肺结核,为了进一步检查具备有无传染性,建议办案单位进一步检查后再行收押;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被告人崔某甲双肺继发性肺结核、双肺肺气肿。10、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崔某甲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1、涿州市公安局飞机场派出所情况说明叁份,证实本案案卷笔录中刘福军与刘福君系同一个人、陈志军与陈某系同一个人、民警在案发现场未发现崔某甲用来打伤陈某的木棍。12、赔偿协议,证实崔某甲、张某甲、崔某乙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损失11万元,又再次赔偿被害人二次手术等费用5000元。13、涿州市公安局涿公(飞机场)决字(2011)第00111号、00112号、0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崔某甲、崔某乙、张某甲因本案伤人均被行政拘留一十五日。14、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公(涿)鉴(法医)字(2011)0392号、(2015)00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分别鉴定为重伤、重伤二级。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陈某历次陈述的被打伤情况不一致,但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及本案其他证据,被害人的部分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增强了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判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陈某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刘晖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无前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其他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