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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传名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传名酒业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传名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房传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斌,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传名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涉案房屋交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