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3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费小平与衡山文一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文彬、张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小平,衡山文一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文彬,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3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费小平,男。被执行人衡山文一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文彬,男。被执行人张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衡阳市河道采沙专项整治办公室有拍卖成交价款应退还给被执行人衡山文一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湘0423执49号之一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衡阳市河道采沙专项整治办公室应退还给衡山文一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价款400万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衡阳市河道采沙专项整治办公室应退还给被执行人衡山文一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价款400万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应安执行员 刘伏林执行员 王再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耀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