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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涛、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等与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涛,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涛,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负责人:任涛,该养殖场业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法定代表人:尤秀林,金王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任涛、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以下简称杰浩乐养殖场)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王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涛、杰浩乐养殖场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签订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后,创办了杰浩乐养殖园,现初具规模。而双方约定的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土地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除非是国家重大政策及项目确需收回的,才有权解除合同。而本案中的襄阳国际物流园二期项目不属于国家重大政策及项目,被申请人对其合法性都无法证明,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土地被有权部门依法征收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焦点是金王村村委会、任涛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从本案来看,杰浩乐养殖场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已被襄州国际物流园项目征收,金王村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二审认为襄州国际物流园属于地方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或重大项目,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任涛、杰浩乐养殖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主张相关权利。综上,任涛、杰浩乐养殖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涛、杰浩乐养殖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