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健诉马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健,马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901号原告宁健,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雉河楼**楼***号。被告马杰玲,男,63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宁健诉被告马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马杰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合计1824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有落款人为“马杰皊”的借条二份,并预留被告马杰皊的电话号码。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涡北行政村夏黄自然村003-006-065户村民马杰龄到庭,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5210011277。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诉状所列的被告名称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