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成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3995号被执行人成义,,无业。被执行人成义犯盗窃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泰兴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退出的赃款或赃物折价人民币九万五千五百八十四元五角予以追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10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登记情况,未查到有登记信息;10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戴洪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