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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曾丽君与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裕民县裕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功学,刘国强,李广宇,段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君,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裕民县裕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功学,刘国强,李广宇,段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27号原告:曾丽君,女,出生于1961年12月1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幸福路北四巷**号*******室。委托代理人:薛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楠楠,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功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裕民县裕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裕民县吉也克乡库沙克村。被告:李功学,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133号东苑明珠小区*栋*单元***室。被告:刘国强,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东工业园区。被告:李广宇,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东工业园区。被告:段金莲,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东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丽君与被告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裕民县裕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功学、刘国强、李广宇、段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丽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46.6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8721.6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薇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