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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1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贺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贺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493号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杰,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马贺乐,1982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贺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