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116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唐某乙。被告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姚亚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