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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116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唐某乙。被告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姚亚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