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支行,杨德惠,陈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支行被执行人杨德惠被执行人陈健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平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德惠、陈健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987.57元及利息、滞纳金(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元与执行费21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德惠有车牌号为桂R×××××号福克斯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在审判阶段已依法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德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德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陈其日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