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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尹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01刑初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畅阳,云南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张畅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5时15分许,被告人尹某饮酒后(乙醇含量为24.58mg/100ml血)驾驶云LBX3**号本田小型轿车,沿大理市凤太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凤太线K0+7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车头左前部与由东向西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双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双某当场死亡,云LBX3**号本田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尹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双某因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双某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8月10日6时23分,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大理市飞来寺路口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躺在地上的人眼睛出血,是否死亡不清楚。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当时肇事车辆驾驶人已经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走访过程中,被告人尹某于2015年8月11日11时许到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创新中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将其带至大理市凤仪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58mg/100ml血。民警在对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到黑色疑似车辆散落物一块,经鉴定该散落物与云LBX3**号本田小型轿车左前中网损坏缺失处原属同一整体。事发后,被告人尹某和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部份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尹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8732元,此款已付清。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通知书、安埋协议、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饮酒后驾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尹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张畅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尹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兰人民陪审员 杨 慧人民陪审员 张利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