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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玉龙申请穆艳霞刘显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龙,穆艳霞,刘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龙,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穆艳霞,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显超,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龙与被执行人穆艳霞、刘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玉龙与被执行人穆艳霞、刘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