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7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吉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振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吉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振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763号原告上海吉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芳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勇,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延娜,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振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并未在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东明县陆圈镇陈楼行政村陈楼村XXX号,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振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振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