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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蠡民初字第781号原告:蒋某。被告:王某。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1月30日在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正干,不仅不知道挣钱养家,还向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四处借债,不尽家庭义务。现双方早已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在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均系再婚,其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较短,且被告长期在外双方沟通联系较少,后期原、被告一直未共同生活。审理中经调查被告长期不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原告表示没有和好可能,坚决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被告长期离家外出,原告起诉离婚,因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调解原告表示坚决离婚,不能和好,且被告未积极追求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不存在子女扶养问题。审理中原告主张的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原告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诉求,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旭审判员 齐旭光审判员 朱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