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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7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大源南二街48号6栋3单元604号。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大源南二街48号6栋3单元6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