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朱凯烽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凯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24号罪犯朱凯烽,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2008)揭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凯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4638.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凯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朱凯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凯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判决前已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凯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其犯罪时未成年,但属严重暴力犯,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凯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