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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承亮与姚素英、储乃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亮,姚素英,储乃千,李建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57号原告张承亮,无职业。被告姚素英。被告储乃千。被告李建新。原告张承亮与被告姚素英、储乃千、李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承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素英、储乃千、李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承亮诉称,2015年8月10日,我与被告储乃千协商房屋买卖事宜,约定其将天津市河北区XX号房屋以1000000元出售予我,因该房屋系其与被告姚素英共同所有,被告储乃千故留予我被告姚素英授权书一份,我给付了定金90000元。同时与被告储乃千约定三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贷款过户事宜。现约定期限已过,发现被告储乃千、姚素英又将上述房屋以买卖抵押的方式交付予案外人王展、王斌等人,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储乃千、姚素英、李建新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80000元及因延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本金利息。被告姚素英、储乃千、李建新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储乃千、李建新系夫妻,被告姚素英、储乃千系母子。原告与被告储乃千经案外人相识,2015年7月间,原告与案外人谈及欲购买房屋,几日后,案外人带被告储乃千找到原告称其欲将与母亲被告姚素英共有的天津市河北区XX号房屋出售,随后一起去看房。2015年8月10日,被告姚素英、李建新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即被告储乃千出具了《委托书》,内容是委托办理房屋买卖租赁事项,委托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均予以承认。同日,原告与被告储乃千签订《腾房协议》,约定:于2015年9月9日五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XX号房屋腾空并交予原告;原告需在签署协议三日内持首付款与被告储乃千办理房屋正式买卖合同及贷款过户手续,腾房协议方生效,若因被告储乃千未能配合或取消买卖,双倍退还定金等。在上述《腾房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储乃千购房定金90000元,被告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予原告,并出具了定金收条。后被告储乃千称有事过几日办理过户手续,但几日后便不知去向,原告到其家中了解情况,见门锁已更换,并有其他几人也称购买了上述房屋欲找被告办理买卖手续。因此,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储乃千、姚素英、李建新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80000元及因延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本金利息。被告储乃千、姚素英、李建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储乃千作为房屋所有人,接受其妻李建新和共有人被告姚素英的委托与原告签订的《腾房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储乃千、姚素英、李建新均避而不见表明其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已经违约,被告储乃千、姚素英、李建新即应按照合同约定连带承担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的责任。因协议中对逾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本金利息未作约定,加之已经双倍返还了定金,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给付因延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本金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俟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储乃千、姚素英、李建新连带双倍返还原告张承亮购房定金1800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460元,由被告储乃千、姚素英、李建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凤侠审 判 员  郝纯友人民陪审员  周津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