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东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东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执复1号申请复议人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人民路“汇通.卓富商贸城”一、二、三楼,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叶子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耀洲,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法定代表人黄永琨。委托代理人符耀才,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法定代表人廖汝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防城港市仟仟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仟万家)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防执字第25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向异议人仟仟万家发出责令协助提取收入通知书,责令异议人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富康公司的租金收入293万元,异议人不予答复。在其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划拨异议人银行存款后,异议人以被执行人未能出具已支付租金发票可延付租金和被执行人未与异议人结清代付维修物业费用,租金数额未定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院的责令协助提取收入通知书和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号的冻结。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既不是对其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异议,也不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异议人仟仟万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仟仟万家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且执行法院在申请复议人提出异议时冻结了申请复议人的账户,违反了法律规定。2、被执行人对申请复议人享有的是未到期债权。因被执行人未能出具已支付租金的发票给申请复议人,根据2014年6月12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申请复议人可延付租金到被执行人开具所欠的租金发票为止。目前因被执行人拒不开具发票给申请复议人,故被执行人对申请复议人享有的是附条件的债权且未到期。3、被执行人未与异议人结清代付维修物业费用,应优先从租金中扣除,即租金数额未定。另外,被执行人于2014年将原承租给申请复议人的大部分物业转让给第三人防城港市东和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公司”)和禤美凤,三方未清算租金,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申请复议人处有租金收入293万元没有依据。4、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复议人享有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执行法院在没有向申请复议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也未能认定申请复议人所欠租金具体数额,是否到期的情况下,冻结申请复议人的银行账户并划拨账户内的资金没有法律依据。4、由于被执行人对申请复议人的债权未到期及数额未定且在申请复议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是到期债权的,应当通过行使代位权诉讼予以解决。为此,请求撤销(2015)防执字第254-2号执行裁定,责令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立案。申请执行人东兴建筑公司述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防执字第254-2号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合法。本案中,申请复议人在执行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送达后,均签收了,也没有异议。在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才提出异议,其异议的时间不属于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请求驳回申请复议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富康公司述称,因在2014年被执行人将原来租赁给申请复议人的一部分房屋出售给东和公司和禤美凤,申请复议人承租的场地面积发生了变化,租金也发生了变化。东和公司诉仟仟万家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具体租金数额未定。执行法院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同意仟仟万家要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防执字第254-2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向仟仟万家发出(2015)防执字第2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富康公司的租金收入293万元。仟仟万家在给执行法院的回执上写明未提取293万元。未提取原因:(1)富康地产未能开具已缴租金费用的发票;(2)未与我公司结清由我公司代付维修物业费用;(3)富康地产对双方的持续性合作条件作出明确答复,给仟仟万家造成严重损失。2015年9月15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防执字第254号责令协助提取收入通知书,责令仟仟万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富康公司293万元的租金收入,存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账户。于2015年9月16日将该裁定送达给仟仟万家。2015年10月8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防执字第254-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仟仟万家293万元的存款。并于2015年10月13日送达执行裁定给仟仟万家。同日,仟仟万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上述责令协助提取收入通知书和解除被冻结的账号。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防执字第254-2号执行裁定:对异议人仟仟万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仟仟万家不服,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东兴建筑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转付的执行款1419983元。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被执行人富康公司对申请复议人享有到期债权,向申请复议人仟仟万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富康公司293万元的租金收入,在申请复议人不予协助的情况下,再次发出责令协助提取收入通知书和冻结、划拨申请复议人仟仟万家的银行存款。申请复议人仟仟万家以被执行人对申请复议人享有的是未到期债权和租金数额未明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因此,申请复议人的异议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条件。执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异议人仟仟万家的执行异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 钟 蕾审判员 韦著敢审判员 刘帅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力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