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雪飞与胡本武、穆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飞,胡本武,穆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01号原告王雪飞,男,汉族。被告胡本武,男,汉族。被告穆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飞与被告胡本武、穆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因无被告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