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6民初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郭登平与太谷县菲克斯达金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登平,太谷县菲克斯达金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6民初第262号原告郭登平。被告太谷县菲克斯达金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斌,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登平诉被告太谷县菲克斯达金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登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太谷县菲克斯达金工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登平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收取1006.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贾海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庆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