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周德山与刘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山,刘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山,农民。被执行人刘开华,农民。周德山申请执行刘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开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德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开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