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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防城区赵氏食品批发部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区赵氏食品批发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652号起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赵氏食品批发部,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冲仑物流园竹木市场6号仓库。经营者:苏春英。委托代理人:赖法全,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植善,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3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赵氏食品批发部诉宋虹荣劳动争议一案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因与宋虹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防城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防劳人仲字(2015)第151号仲裁裁决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仲裁裁决书的第一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起诉人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赵氏食品批发部是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告知起诉人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赵氏食品批发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庆荣审 判 员  张振慧代理审判员  廖思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