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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辛文、白明眼与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张美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辛文,白明眼,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张美婷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辛文,男,汉族,1947年1月28日生,代县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明眼,男,汉族,1954年4月9日生,代县人,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清利,男,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代县滩上镇高凡村。法定代表人彭和彬,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钢,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婷,女,汉族,1972年1月4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李辛文、白明眼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2)代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辛文、白明眼的委托代理人袁清利、被上诉人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刘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2)代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小荣审判员  王茂田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