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446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93年11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周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赵某不预交诉讼费,经正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催缴通知后,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