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孔英姿与河南九合食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英姿,孟平,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合实业有限公司,张琳彬,任文静,艾勇,吴灿彬,刘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孔英姿。被执行人孟平。被执行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九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灿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琳彬。被执行人任文静。被执行人艾勇。被执行人吴灿彬.被执行人,刘晨伟。申请执行人孔英姿与被执行人孟平、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74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绿证执字第14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74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绿证执字第14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家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