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易春阳与顾泽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春阳,顾泽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日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初字第4号原告易春阳,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信阳人,现住日土县。被告顾泽汉,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阿里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春阳诉被告顾泽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春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原告易春阳撤回起诉;第二、本案诉讼费12719元减半收取63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尼玛桑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拉姆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