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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易春阳与顾泽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春阳,顾泽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日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初字第4号原告易春阳,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信阳人,现住日土县。被告顾泽汉,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阿里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春阳诉被告顾泽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春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原告易春阳撤回起诉;第二、本案诉讼费12719元减半收取63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尼玛桑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拉姆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