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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渊与徐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渊,徐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828号原告:李渊。被告:徐忠文。原告李渊诉被告徐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