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40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王××。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