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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40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王××。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